我国信托业务的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按照这一规定,大体上可以将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划分为主营业务和附属业务两大类。
一、主营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即信托业务。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3)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4)公益信托业务,即信托投资公司依照《信托法》的规定,接受并管理为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二、附属业务
相对于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而言,信托公司经许可还可以经营其他业务,包括: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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