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变更的主体是在什么情况下变更的
信托主体变更是广义信托变更的方式之一,其是在保持信托关系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信托关系主体的变化。信托主体的变更具体分为委托人的变更、受托人变更以及受益人的变更。
(一)委托人的变更
委托人是信托关系当事人之一,虽然在信托关系中并不当然享有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也不享有信托利益的受益权,但信托财产的处理及受益仍然与其有着一定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委托人利益,法律规定委托人在信托关系中具有当事人的地位,同时也赋予其许多权利,比如对信托财产处理的监督权、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请求权等等。
委托人的变更是指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依法对委托人地位所进行的转移。一般来说,委托人在信托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大都具有人身性质,这些权利应该专属于委托人,随委托人人身的消灭而灭失,不能进行转让。不过,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还享有一些与人身相分离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比如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权,对这些权利则可以转让给他人享有。
另外,根据我国《信托法》第50条规定,如果委托人是信托的唯一受益人,除非信托文件有另外规定,委托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由此可见,委托人在信托关系中所享有的某些身份权利,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此时继承人行使的是委托人的权利,实际上继承人已取代了委托人的地位,此种情形属于委托人的变更。
(二)受托人变更
信托关系是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受益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受益人利益。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财产,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要围绕信托目的实现进行。为了有效实现信托目的,信托关系成立以后不因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能力、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由于受托人的终止并不导致信托关系当然终止,这样就可能产生矛盾,一方面信托关系继续存在,另一方面因受托人终止无人管理信托。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必须重新选任受托人,这实际上是对受托人所进行的变更。根据我国《信托法》第40条规定,由于受托人终止而需要变更受托人的,首先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没有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选任或无能力选任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选任。
另外,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3条和第38条规定,受托人还可由于当事人的意志而发生变更,具体分为委托人解任或申请法院解任受托人而变更受托人和受托人辞任而变更受托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委托人解任或申请法院解任受托人而变更受托人的前提必须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存在重大过失;通过受托人辞任变更受托人必须取得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
(三)受益人变更
尽管受益人不是信托行为的当事人,但其却是信托行为所设立的信托关系当事人之一,其在信托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信托关系是为实现受益人利益而设立的,受益人一旦确定,除非存在法定情形,不得轻易变更受益人及其受益权。
尽管受益人确立以后不得随意变更是重要的信托法规则,但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对受益人进行变更。对受益人的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受益人将受益权转让而发生的受益人变更。
受益人的受益权在性质上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利,除非信托文件有明确的限制外,对该权利依法可以予以转让。在受益人将受益权转让的情况下,作为出让方的原受益人丧失相应的受益人地位,受让人则取得受益人地位,成为新的受益人,这样就发生了受益人的变更。
2.因受益权继承而发生的受益人变更
受益权是财产权利,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受益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不能继续保有受益人地位。但受益人死亡不导致受益权绝对消灭,该受益权转归原受益人继承人继承,继承人继承受益权后成为信托关系新的受益人,具有受益人的地位,享有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3.因委托人依法行使变更权而发生的受益人变更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51条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法律给予委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主要因为信托关系是由委托人提供财产而设立,选定受益人及变更受益人应尊重委托人的意愿。
当然,尽管委托人享有变更受益人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却有着条件要求,并不是委托人可以任意变更受益人的。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委托人才可以变更受益人。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包括: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经受益人同意;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上海信托产品大全https://www.pixiuvip.com/subject/trustlist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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